连日来,我市气温连续走高,给劳动者特别是户外作业人员造成不利影响。市劳动监察支队表示,用人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高温期间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2011年,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就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伤害。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能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饮料。同时,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进一步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季节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说,我市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高温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工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侵害自身权益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