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母亲对簿公堂 欲用20万元“斩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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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赡养照顾老人是为人子女不容推脱的责任。如今一些儿女因为利益纠纷与父母撕破脸,竟想用一纸协议来“斩断”亲情,逃避赡养义务,法律不允许,道德更不允许。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赡养照顾老人是为人子女不容推脱的责任。如今一些儿女因为利益纠纷与父母撕破脸,竟想用一纸协议来“斩断”亲情,逃避赡养义务,法律不允许,道德更不允许。近日,经开区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亲情纠纷”案件。
市民常某与丈夫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确认常某与前夫对于夫妻共有的一套回迁安置房各享有50%产权。离婚后,常某与婚生子小李以及儿媳共同居住在该回迁房中。在共同生活期间,常某因家庭琐事与小李以及儿媳时常发生矛盾。为了避免矛盾,常某表示拒绝再与儿子儿媳继续共同生活,要求儿子儿媳搬出去住。而小李夫妻却不愿搬出该房屋,常某将儿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处分该回迁房。
经开区法院在调解此案过程中,小李提出以20万元购买母亲常某50%的产权,他还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要在调解协议中注明,该20万元要以赡养费形式支付给常某,儿子小李与母亲常某就此断绝母子关系,以后常某的生老病死均与儿子小李无关。小李提出如此要求的理由是母亲不应该将自己的孩子赶出家门。对于儿子的提议,母亲常某答应了,而案件承办法官却不答应。
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即使亲生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有能力抚养而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也只能作为少负担一些赡养义务的考量情节。
本案中,常某系小李的亲生母亲且已将小李抚养成年,在常某年老、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之时,小李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小李支付的20万元系常某50%产权的补偿款,属于其应得收益。小李现已成年并已成家立业,父母已无继续抚养义务,故常某要求与其分开生活并无过错,因此小李与常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该协议对常某也极其不公平。最终,经调解,小李与常某重新达成协议,小李以20万元购买常某50%的产权,双方就该房屋产权再无其他争议。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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