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的王某明在宿松县殡仪馆执行死刑。王某明是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他成为宿松县第二个被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男犯人。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亡命令,4月12日早晨6时许,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对王某明(男,46岁)验明正身后,将其从宿松县看守所押解到该县殡仪馆用注射的方式执行了死刑。
 
  2015年8月11日9时许,王某明途经宿松县复兴镇孤山西路时,看到在门口玩耍的王某宸(男,殁年5岁),顿起杀念,欲以杀害王某宸来报复王某宸的父亲,遂骑摩托车返回家中,拿菜刀将王某宸砍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明采用菜刀连续砍击王某宸身体的方式实施报复,致王某宸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当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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