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两兄弟回收废品却被判刑 原来收了2万公斤“毒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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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兄弟合伙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本以为简简单单的废旧铁桶,但是环保部门拆解废桶时,从铲除的沾染物中检出多项危害成分,并且存有两万多公斤。
两兄弟合伙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本以为简简单单的废旧铁桶,但是环保部门拆解废桶时,从铲除的沾染物中检出多项危害成分,并且存有两万多公斤。4月10日下午,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县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去年6月,接群众举报,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在该县义井乡蔡岗村境内的一处废品收购加工场地,查获已拆解铁皮1893张、桶盖3732个。
随后,相关单位在已拆解铁皮中检测出矿物油;拆解废桶时铲除的沾染物中检出锌、铅、总铬、六价铬、汞、钡、砷、氟化物、氰化物、滴滴涕、六六六、多氯联苯、四氯乙烯等危害成分浓度均大于检出限。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上述已拆解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HW49-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于是,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长丰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016年12月25日,长丰县公安机关将从事废品收购加工的雷某抓获。半个月后,另一名同伙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讯,时某、雷某是河南人,2015年12月,时某租用一闲置奶牛场用于收购废品。2016年4月,在雷某的建议和帮助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时某开始在承租的奶牛场内收购废铁皮桶,并将铁皮桶拆解后获取铁皮出售。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两人既没有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也没有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曾包装过各种化学药剂、液体的废旧包装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敞放于露天场地。
在10日下午的审理中,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但是,被告人时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雷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最终,法院判处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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