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合肥市民李女士和丈夫梁先生在省城天津路安徽世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购置了一辆吉利GL,回家发现提来的新车原来是展车。目前,店方初步同意为李女士换一款同型号的新车,但前提是要全款购车。对此,律师认为店方不能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件]车载记录仪曝出新车“身世”

  今年9月9日,李女士和丈夫在安徽世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吉利汽车购销合同,支付了3000元定金,明确了贷款购车方式等相关事宜。9月14日,李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拿到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显示,该车裸车价为8.6万余元。“加上各种税险等费用,新车上路最后要10万元出头。”

  李女士称,9月14日提车当天,她看到新车的前引擎盖没有保护膜,车内座位也没有保护膜,钥匙也有磨损。“交款时我们就多次质疑该车是展车,但与我们对接的销售顾问陈先生全然否认。”9月15日,梁先生在家发现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记录着多次车展的实时画面。看到这些,夫妻俩坚信刚买到手的新车是展车。

  [波折]购车人提出退车退款遭拒绝

  发现是展车后,李女士迅速联系销售顾问陈先生。在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者看到陈先生起初不承认该车是展车,李女士贴出行车记录仪的证据后,陈先生才认账。记者在该车行车记录仪中发现,记录有今年5月、9月等多个月份的车展实时画面,时长有数分钟。

  随后在与店方交涉时,李女士和丈夫一度提出退车退款,遭到店方拒绝。“陈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我道了歉,愿意赔付一千元的加油卡。”对于这样的处置方式,李女士和丈夫表示无法接受。

  9月18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协调此事。李女士介绍,她和丈夫不再要求退车退款,提出了换车加赔偿一定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对此,店方暂未回应。

  [回应]店方称销售时并不知是展车

  昨日上午,记者在涉事吉利汽车4S店见到了销售顾问陈先生和销售主管宋先生。宋先生称对此事比较了解,“该车经销售顾问之手对外销售时,是刚从车库里提出来的,店方和具体销售人员并不知道这是一辆展车。展车也是新车的一种,机动性能并未遭到损坏。”宋先生强调,“在车辆交付给宋女士之前,店方相关人员对车辆各设备的安全性能都做了全面检查,这点车主根本不用担心。”陈先生也称,李女士购买的这辆吉利汽车9月13日才从车库里提出来,“车库的工作人员提交给我时,也说这是一辆新车。”对于该车一些部件的保护膜为何缺失,两人未作回应。

  谈及李女士的最终诉求,宋先生称,对于这次的“展车风波”,店方已初步同意愿为李女士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因为李女士购车方式是贷款,考虑到放贷银行方面,我们认为换车的前提,是李女士需要全款购车。”宋先生说,对于车主提出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他觉得太高了,赔偿起来有难度。

  [说法]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不符合其说明的商品标准和质量状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还有其他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现在汽车4S店向李女士销售的车辆实为展车,李女士有权利要求更换车辆,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孙承龙还称,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不得要求换车后李女士必须由之前的贷款变更为全款方式购买车辆,设置不合理条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肉馅的小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