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离职员工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此案法院究竟是怎么判的?在4月26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合肥市中院发布“2016年度合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六个核桃”PK“六仁核桃”
 
  案情: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公司”)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用于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石家庄某饮品公司、合肥某公司等公司(下称“其他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时,或使用了“六仁核桃”、“大仁核桃”、“六仁核桃露”等标识及与相近似的包装,或销售了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包装上存在上述标识的产品。河北公司认为其他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河北公司经济损失。
 
  点评:“六个核桃”休闲饮品使用的“六个核桃”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市场上模仿者争相“搭便车”情形五花八门。本案中,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保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起到了扭转市场乱象的效果。
 
  “儿童护眼架”遭遇盗版货
 
  案情:合肥一高中生李某某发明“儿童护眼架”,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将该专利许可给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实施。但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一款学生护眼架,李某某认为该学生护眼架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技术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将专利技术中的“螺栓连接”替换为“键连接”,“轴向锁”定位方式替换为“径向锁”定位方式,被控侵权产品的该两项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实质上的等同,因此仍构成侵犯。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点评:当前,仿造者不再进行一模一样的仿制,而是在其产品中做些与专利产品技术略有不同、非本质的变化来逃避侵权指控。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连接方式和定位方式上确与专利产品不同,但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具体分析,认定实质是一种技术上的等效替换手段。
 
  APP内擅用他人作品侵权
 
  案情:2016年6、7月份,广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现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者业务范围相同),在其“小鹿智游APP”中擅用该公司创作的故宫博物馆等景点的12幅导览图,于是向各大手机软件平台发送警告函投诉侵权,并起诉要求安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安徽公司认为其软件所用图片是从互联网下载,非有意侵权,原告本来仅需来函和致电告知,即可实现维权,却恶意向各手机软件平台投诉,导致其软件被下架,损失严重,于是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安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针对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向手机软件平台投诉侵权。本案警示市场主体在网络经济下,更应注重行为的合法性。
 
  离职后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
 
  案情:刘某等三人原来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食品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三人在任职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及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后来,三人从该公司离职,并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上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用于市场经营,挤占了安徽食品公司在上海的部分市场。安徽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2万元。
 
  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近年来因离职员工引发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法官提醒,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易于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完善保密措施,增强员工特别是离职员工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后果发生。正言合民三张剑
 
  [其他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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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